用工单位需向我公司支付的费用主要由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管理服务费三部分组成。
一、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
用工单位应在每月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派遣人员的实际工作考勤核算劳动报酬,将明细及总和计数提供给我公司以便开具发票;劳动报酬结算后直接发放到派遣人员个人账户;也可由用工单位自行发放。
二、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
本着遵守《劳动法》、保障劳动者权益、提高派遣人员劳动积极性的原则,用工单位应当支付劳动保险费用(具体参照社会保险缴纳办法)。我公司按每月实际缴纳 的保险费数目给用工单位开具发票;保险费缴纳后收据备份(复印件)提供给用工单位,并为派遣人员办理保险个人账户。
三、管理服务费
依据本市劳动部门相关法规和物价部门行业收费标准,结合行业市场行情和本公司实际确定劳务派遣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如下:
1、每月每人次:确定一个基数或按派遣人员工资额的百分比收取。
2、管理费服务费收取根据用工单位使用派遣人员数量、招聘难易程度、用工期限、工资福利待遇水平、劳动时间强度、工伤事故风险概率、流动性决定适当比例。
3、用工单位自行招聘的人员劳动关系转移(挂靠)到我公司的,服务费可以降低。
4、应用工单位要求,部分服务项目可以由用工单位自行解决的,服务费可以降低。
5、提供服务最低管理费收费限度:每户每月(用工单位)不低于500元。
四、以上三部分在每月双方约定时间均可由我公司一并提供发票。